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及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须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水平,体现作者的学术创新观点。
(二)学位论文必须观点明确,立论正确,推理严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内容充实,分析透彻,文字通畅。应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严禁篡改和伪造数据、图表和资料等,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博士学位论文开题评议由开题报告评审和开题报告会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2年内(直博生一般应在入学3年内)完成开题。因特殊原因未按期申请开题的博士生,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申请延期(最长延期6个月),无故未按期申请开题者,将予以分流或退学。
第六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一)课题来源与选题依据,着重说明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科学意义与应用前景;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确定。
(二)通过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分析,说明选题的学科前沿性、理论价值或实用价值、应用前景与创新性。
(三)主要研究内容,拟采用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四)选题工作量的估计,研究过程中的技术关键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拟采取的措施,预计可能达到的水平和取得的成果等。
(五)论文研究计划,应详细给出论文研究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关键时间节点。
(六)重要参考文献。
(七)开题报告的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
第七条 开题报告评审
(一)开题报告评审流程
博士生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把关同意后,提交评审申请。
开题报告评审工作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所抽查的开题报告,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博士生入学总人数的10%,其余均由学院负责组织评审。
(二)开题报告评审要求
开题报告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鼓励聘任校外专家学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开题报告评审应当包含所涉及学科的专家。
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分数均在75分以上),由博士生根据评审意见并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修改,提交导师审核。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结果不合格(评审分数至少有一份低于75分),博士生限期修改3~6个月后可进行二次评审(按上述程序办理)。对两次评审不合格的博士生予以分流或退学。
第八条 开题报告答辩
(一)开题报告会主要检验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开题报告会应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专家提问环节不少于30分钟。
(二)开题报告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论文开题报告会,应当聘请所涉及学科的专家参加。开题报告会设1名秘书(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协助办理开题报告答辩有关事宜。
(三)开题报告会一般应在校内公开进行,博士生须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公开答辩组全体成员,学校将组织专家督查开题报告会。
(四)开题报告会专家组应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所凝练关键科学问题的合理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已取得的研究进展、研究的预期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开题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开题报告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两种。
(二)根据上一年度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出现“不合格意见论文”数量,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博士生总人数的5%增设所在学院开题答辩一次性不通过率。
(三)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下一步研究工作;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公开答辩意见进行修改,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仍未通过者,予以分流或退学。
(四)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题,最多进行两次开题。
(五)开题评议通过18个月以上方可办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及年度考核
第十条 中期检查最迟于第3学年内完成(直博生应在第4学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最长延期6个月)。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开题以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含开题报告会专家意见及修改情况)、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情况、目前存在的难点或预期可能遇到的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等。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组织
(一)中期检查须成立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评委2或4人、秘书1人。评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组长,秘书应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二)博士生提交中期检查申请,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中期检查小组。
(三)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博士生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根据学位论文选题,说明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检查小组对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给予评价。
(四)中期检查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五)博士生若取得2项满足毕业要求的学术成果,可以学术报告代替答辩,或博士生在高水平学术会议口头报告可代替答辩,报告内容须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一致,且通过导师、学院审批后可视为通过中期检查。
(六)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检查,仍未通过者,予以分流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博士生年度考核。博士生入学后,每学年末提交学业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本学年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导师指导、论文进展、学术成果、困难问题等,并由导师给出考核结论,博士生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通过。研究生院根据年度考核结论,对考核结果为“一般”和“不通过”的博士生发出预警。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 预答辩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都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五条 申请预答辩的条件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注明与博士学位论文章节的对应关系。
(三)撰写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第十六条 预答辩工作的组织
(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
(三)博士生预答辩采用“预审人”预审制度,学院审核合格后,须将学位论文送交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指定的校内预审人进行预审,预审人由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聘任的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专家组成,预审人评审后,明确评价等级并给出评阅意见,通过预审人签字认可的学位论文,方可启动预答辩流程。
(四)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组织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批通过后,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主席。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负责预答辩的相关工作。
(五)参加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提前一周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预答辩报告会的程序
(一)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每位博士生的预答辩报告会一般不低于90分钟。
(二)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完成质量、学术成果关联度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情况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预答辩。
(四)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预答辩记录、评议意见、投票情况、评议结果填入《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十八条 预答辩结果处理
(一)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预答辩委员会应在预答辩情况表中给出明确的学位论文最短修改时间,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提交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学院指定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提交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学院审核通过后,再次申请预答辩。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通过者,予以分流或退学处理。
第五章 博士生提前答辩要求
第十九条提前答辩基本条件
(一)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允许申请提前1学期或1学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按照学位授予要求完成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成绩均为优秀,且开题完成至答辩时间不少于1年。
(四)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预答辩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五)完成导师规定的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且创新性成果突出,原则上须满足所在学院申请提前答辩要求。
(六)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提前答辩。
第二十条提前答辩申请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论文及相关学术成果经导师把关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审查。
(二)学院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所修课程学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情况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学院组织至少2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须采用匿名评审,鼓励学院安排校外高水平同行专家评审。学院评审成绩均为优秀可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预评审。申请提前1学期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院组织3名专家预评审,申请提前1学年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院组织5名专家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均为优秀,提交正式送审。
(四)学位论文正式送审,专家评阅结果均为A档,方可进行答辩,否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按正常学制要求答辩。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检测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是促进学术诚信,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必要环节。
第二十二条 检测的范围
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第二十三条 检测工作的要求
(一)博士生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承诺书》,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检测申请,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应对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一致性等内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检测申请。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重复。
(四)博士生论文相似度检测后均应撰写《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
(一)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送审。
(二)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须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送审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
(三)检测结果大于30%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需对论文检测重复部分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甄别,对其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如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处理;如该学位论文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复检仍高于30%的,须再次修改,3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六条 评阅工作的组织
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采取网络评审和纸质版评审(涉密)两种形式相结合。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3名专家进行评阅,评价等级分为“A”(评阅成绩≥90)、“B”(75≤评阅成绩<90)、“C”(60≤评阅成绩<75)、“D”(0≤评阅成绩<60)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办理学位论文评阅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评阅申请的审查
(一)博士生须持以下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
1.《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
2.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及修改说明;
3.《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4.《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审查表》及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6.正常装订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1本,须导师、作者在“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中签字;
7.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数据表。
(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阅。
第二十九条 评阅结果的处理
评阅结果全部返回(3份),方可进入后续程序。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A”“B”“C”“D”等级评价。
(一)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对应的处理规则如下:
结果 类型 | 三位专家的评价等级 | 处理规则 | ||
1 | A/B | A/B | A/B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论文修改说明(依评阅意见)》,指导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
2 | C | A/B | A/B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1个月以上,原则上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交由原评审给出C的专家复审。复审成绩为A或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仍为C,按本表第3个结果类型执行,若为D按本表第6个结果类型执行。 |
如作者本人和导师对C不认可,可提交增加评审专家的申请,学校增送两位新的评审专家,评审成绩均为A或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有C或D,对照本表第6个结果类型执行。 | ||||
3 | C | C | A/B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3个月以上,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送两位专家评审(优先送原评审给出C的专家复审)。评审成绩均为A或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有C或D,对照本表第6个结果类型执行。 |
4 | D | A/B | A/B | 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5个月以上,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交由原评审给出D的专家复审,同时增送一位新的评审专家。评审成绩均为A或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有C或D,对照本表第6个结果类型执行。 |
如作者本人和导师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增送两位新的评审专家,评审成绩均为A或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有C或D,对照本表第6个结果类型执行。 | ||||
5 | C | C | C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6个月以上,将修改后的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重新送三位专家复审,成绩重新计算。 |
6 | D | C/D | A/B/C/D | |
7 | D | D | D | 予以分流或退学。 |
(二)学校承担首次送审费用,增送及重新送审费用由导师负责;学位论文修改起始时间以当次送审评阅书全部返回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申请答辩的要求
(一)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二)按评阅意见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并提供详细的修改说明。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有外单位同行专家,具体人数依据国家学位条例确定;2.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参加;3.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4.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提问及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答辩审批
(一)符合答辩要求的博士生,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审批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发放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除外)。
(四)若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原则上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答辩工作要求
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3天前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每位博士生的答辩会一般以2~3小时为宜,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一)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如下:
1.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钟);
2.答辩秘书就博士生对论文评阅意见的答复及论文的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3.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三)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评议会。
1.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论文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论文是否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2.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六)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三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且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论文答辩不合格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两年内(但不能超过最长授予学位年限8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时,经无记名投票,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时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答辩完成后,学院须指定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重点审核是否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整理完整的申请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及博士学位论文最终稿,并将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等纳入博士学位论文附录,送交学院教务主管部门立卷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汇总上会博士学位论文,并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提出须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详细审查的学位论文名单,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第九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建议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重点讨论学院提出的详审论文,并提出须详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详审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评定博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决定授予博士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但允许申请者进一步工作和修改学位论文,可做出缓投学位的决定。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评阅和答辩,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且满足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培养年限的有关规定,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申请,通过后再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投票表决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名单须公示1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位档案整理
第四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博士生须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务主管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博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环节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原《hbs02红宝石线路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哈工程校发〔2016〕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